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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4日 09:1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和科学研究能力,增加学生在学业规划中更多个性化选择的机会,允许学生自由选择使用发表的学术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正文,现对《浙江中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浙中院发〔200439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1.学术论文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综述除外),且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2. 学术期刊目录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增刊除外)须在学院毕业论文答辩结束之前见刊。

    3. 学术论文仅替代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正文部分,且其内容要与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内容相一致。相关的复印件(包括刊发学术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部分)作为附件,与毕业论文(设计)的其他部分合并装订成完整的毕业论文。

    4. 学生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论文指导老师和学院同意后,进行论文选题、开题。如出现学术论文内容与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不一致,则须重新开题。在学院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前正式发表学术论文者,可免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以上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浙江中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浙中院发〔200457号)同时作废;各学院须制定学院相关实施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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