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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15:1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质量,对于提高人才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但仍存在不系统、不均衡、不规范、利用率低等问题。为使我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能最大限度满足实践教学需求,全面系统的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请各学院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学院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在原有基地的基础上,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医类实践教学基地

1. 医类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社区卫生实践教学基地等。目前中医类、护理类实习基地较为充足,临床医学类、预防医学类基地相对较少。

2. 请各学院综合考虑生源地分布、现有实习单位等情况,未签订实习协议但已连续2年及以上安排4人以上学生实习的专业在715日前联系单位签订实习医院或教学医院协议;基地数量不能满足专业发展需求的请积极开展调研建立新的基地,在1120日前按照不少于每10生一个基地的标准完成各专业基地建设。

二、非医类实践教学基地

1. 目前学校非医类实践教学基地相对较为匮乏。每个专业应建立不少于3个较为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每年安排不少于5人在该基地开展毕业实习。根据当年度毕业生规模,文管类专业基地数量不低于每20生一个基地;理工类专业基地数量不低于每15生一个基地。具体建设标准可参照学校近期即将出台的非医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2. 各专业在1120日前按照基地建设标准完成基地调研及协议签订工作。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步骤

1. 各学院以专业为单位对已有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梳理,协议超过有效期限的基地需重新考察并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新协议。

2. 达成实践教学合作意向的单位,签订学校统一的实践教学基地协议。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学院盖章签订的基地协议不作为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如继续合作需续签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协议。

3. 为统筹校外实践教学资源,各院系在与有关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报教务处审核,协议签字盖章后,可由学院组织授牌仪式。

4. 相近专业可共享实践教学基地。

四、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1. 各学院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协助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和各项工作。

2. 学院各专业实习实践内容,应首先安排在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基地容量不能满足时,可考虑安排在其他单位进行,同时应积极筹建新基地,以满足学生需求。

3.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4.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与基地共同提高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水平。

5. 明确基地权利与义务,定期开展实习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条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玮玮、李洪涛

电话:86613733

邮箱:532237044@qq.com

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滨文校区23号楼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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