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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相关经费及教学见习经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14:3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

     就本次支付毕业实习期间相关经费(截止到201612月)及2016年暑期教学见习经费事宜,现说明如下:

    一、支付各实习单位20167月至201612月各专业学生实习经费(医类专业20167—12月,非医类专业根据实习时间上报)。

    二、支付各实习单位2016年暑期各专业学生教学见习经费(包括2013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七年制,2014级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中医学、护理学)。

    三、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生活补贴

    1. 外地实习补贴。补贴2012级医类各专业的外地实习学生,从到达实习单位之日起计算至实习结束,每人每天补贴2元(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实习交通补贴。实习单位不安排住宿的实习学生可领取交通补贴费,每人每月10元;2012级医类各专业计12个月,非医类专业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实习时间上报。

    3. 值班夜餐补贴。医类各专业2012级实习学生按40周次计,每周一次每次2元(实习时间20161—201612月)。

    四、补充说明

    1. 支付实习单位经费标准:三级医院每人每月50元,二级医院每人每月40元,非医类每人每月45元。

    2. 各学院支付实习单位经费需填写《支付各单位实习经费表》,表见附件,表中实习单位一栏必须填写单位全称,并注明开户银行和开户帐号。

    3. 学生在实习期间变更实习单位的按变更后发放。

    4. 各学院核算、造表后到实践教学科审核,计财处核算科办理(经费由各学院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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