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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推荐 2019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15:1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中医大发〔2016146号)相关规定,为了保证我校推荐2019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推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学校推免工作由教学委员会下设推免生遴选工作组负责推免资格的审核、推免指标的分配及推免名单的确定。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各学院需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学校推免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名额分配

推免对象为我校2019届普通本科专业学生。教育部下发共65个名额,依照学校推免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名额划拨,具体如下:

2019年优秀应届本科生推免名额划拨表

类别

名额

一般推荐

第一临床医学院

2

第二临床医学院

6

第三临床医学院

3

药学院

6

护理学院

7

人文与管理学院

6

生命科学学院

4

医学技术学院

10

口腔医学院

2

重点学科

3

特别推荐

16

总计

65

     


三、遴选程序

1.各学院遵照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推免实施细则开展本次推免工作。各学院的推荐办法或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并进行推免生工作动员;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获奖等证明材料;

3.各学院统计学生三年内(四年制)或四年内(五年制)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加分政策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需加强对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的审核。因此,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 ,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

4.学生所在学院或归口单位对学生进行审核,按照推荐名额,根据综合测评分数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推荐免试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被推荐学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院或归口单位审核盖章后汇总申报资料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汇总资料进行核实,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组进行审定。

、推免工作安排

请各学院根据学校推免工作总体安排,仔细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日程如下:

推免工作日程表

序号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1

特别推荐情况摸底

教务处、安保处、体育部、团委

93日前

2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推免工作组召开会议,确定名额划拨和推荐工作方案

教务处

93

3

向全体公办应届本科毕业生传达《实施办法》、推免工作日程安排及要求

各学院

94

4

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各学院

96

5

计算必修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并告知所有学生,结合加分政策,对学生进行综合评测,并对测评结果进行院内公示

各学院

96

6

学生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推免生申请表》并提交学院汇总

各学院

99

7

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经各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

各学院

910-12

8

推荐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登记表及候选人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各学院

913

9

审核申请材料,向学校推免工作组汇报并确定推荐名单

教务处

914

10

推荐名单公示

教务处

91524

11

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推荐名单

教务处

925

 

请各学院或归口单位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文件,913日前将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成绩单及学院推免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说明提交教务处教务科。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教务科联系。联系人:方老师;联系电话:86613523

                                                                                   教务处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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